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成杰,方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宏山,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司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郧钦

审判员毛进中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立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