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5日18时10分,在本市X路、同普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
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x.84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8月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1559.4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0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物损费人民币1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
三、被告陈某车辆损失(含牵引费)由其自理;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