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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黄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乙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被告黄某乙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37.50元,此款于2010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黄某乙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324元,此款自2010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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