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
辩护人肖某丙,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乙至本区石化帝京KTV门前,为泄私愤,指使王奎(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处的牌号为浙x宝马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上述轿车受损价值人民币5,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己陈某,证人陈某丁、张某戊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及其提供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涉案金额不大,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尽量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5,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审判员许颖
书记员秦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