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一帆洛阳玻璃经销处业主。
关于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该案在审理期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玻璃机一台。现申请人执行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在鹿邑县其厂房内玻璃机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岳超
执行员侯钦民
执行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