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X、李某枝,别名“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于2009年4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1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27日到内乡县X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破获法律实施罪,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7年以来,积极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实际神”,并任上述邪教组织内乡X区联络员,负责传送邪教“全能神”、“实际神”书籍及用品,联络和发展了何某某、周某、时红伟、李某粉、刘某、苗桂晓、余某玲、焦凤云、温海菊、谢花丛、张心礼、张新让、汪静瑞、吕某党、李某、刘某勤、朱某芹、李某梅(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邪教组织,影响范围涉及师岗、瓦某、乍曲等乡镇X区联络员期间,积极向教徒传送邪教书籍。
2007年7月29日向瓦某教会周某(化名小X)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8本、《工作手册》10本;向瓦某教会小云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8本、《工作手册》10本;向水沟教会李某兰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18本、《圣灵引导》16本、《工作手册》20本;向列营老家传送“实际神”书籍《圣灵引导》、《工作安排》10本;向师西教会时红伟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6本、《工作手册》8本。以上书本合计141本。
2007年8月4日向瓦某教会周某(化名小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1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质实质》4本、《事奉之路》8本;向瓦某教会刘某(化名小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6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5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南教会朱某芹(别名狗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12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5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中教会李某梅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1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4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北教会陆桂英(化名细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5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15本、《事奉之路》8本。以上书本合计118本。
2009年2月22日向瓦某教会传送《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供应专辑》15本、向师西教会传送“实际神”书籍《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供应专辑》9本(分别送给时红伟2本、焦凤云1本、余某玲1本、郑建造1本、何某某1本、张心礼1本、谢花丛1本、汪静瑞1本);向师西教会传送《十条真理70条细则》13本(分别送给郑建造1本、焦凤云1本、余某灵1本、何某某1本、张心礼1本、谢花丛1本、汪静瑞1本、张心让1本、李某1本、时红伟1本、北街戴家1本、师南1本)。以上书本合计37本。
被告人李某某共传送“实际神”书籍21本(含以上两本)给余某玲。以上书本共计315本。
被告人李某某在2009年4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仍然和上述邪教组织成员周某、何某某、焦凤云积极联系,并面授对抗方法,并鼓动以上三人继续从事邪教“实际神”活动。具体如下:2009年5月中下旬,李某某被行政拘留后,在师岗街边卖瓜处又将“实际神”书籍《最后的工作安排》传给周某;2009年6月,李某某被拘留回家后,又窜至焦凤云家拿走“实际神”书籍《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并告知其“现在正在风头上,咱们在心里默默信,等风头过后,再开始过正常教会生活”;2009年6月,李某某被行政拘留后,又窜至信徒何某某家,对其面授机宜,学会对抗。
2009年10月30日后,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常住户口居住地,以致长时间不能及时传讯到案。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何某某等证言、鉴定报告、记某、邪教书籍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法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从内乡拘留所出来后没有活动。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7年以来,积极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实际神”,并任上述邪教组织内乡X区联络员,负责传送邪教“全能神”、“实际神”书籍及用品,联络和发展了何某某、周某、时红伟、李某粉、刘某、苗桂晓、余某玲、焦凤云、温海菊、谢花丛、张心礼、张新让、汪静瑞、吕某党、李某、刘某勤、朱某芹、李某梅(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邪教组织,影响范围涉及师岗、瓦某、乍曲等乡镇X区联络员期间,积极向教徒传送邪教书籍。
2007年7月29日向瓦某教会周某(化名小X)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8本、《工作手册》10本;向瓦某教会小云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8本、《工作手册》10本;向水沟教会李某兰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18本、《圣灵引导》16本、《工作手册》20本;向列营老家传送“实际神”书籍《圣灵引导》、《工作安排》10本;向师西教会时红伟传送“实际神”书籍《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6本、《工作手册》8本。以上书本合计141本。
2007年8月4日向瓦某教会周某(化名小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1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质实质》4本、《事奉之路》8本;向瓦某教会刘某(化名小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6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5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南教会朱某芹(别名狗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12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5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中教会李某梅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1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4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北教会陆桂英(化名细X)传送“实际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5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15本、《事奉之路》8本。以上书本合计118本。
2009年2月22日向瓦某教会传送《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供应专辑》15本、向师西教会传送“实际神”书籍《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供应专辑》9本(分别送给时红伟2本、焦凤云1本、余某玲1本、郑建造1本、何某某1本、张心礼1本、谢花丛1本、汪静瑞1本);向师西教会传送《十条真理70条细则》13本(分别送给郑建造1本、焦凤云1本、余某灵1本、何某某1本、张心礼1本、谢花丛1本、汪静瑞1本、张心让1本、李某1本、时红伟1本、北街戴家1本、师南1本)。以上书本合计37本。
被告人李某某共传送“实际神”书籍21本(含以上两本)给余某玲。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书本共共传送“实际神”书籍315本。
被告人李某某在2009年4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仍然和上述邪教组织成员周某、何某某、焦凤云积极联系,并面授对抗方法,并鼓动以上三人继续从事邪教“实际神”活动。具体如下:2009年5月中下旬,李某某被行政拘留后,在师岗街边卖瓜处又将“实际神”书籍《最后的工作安排》传给周某;2009年6月,李某某被拘留回家后,又窜至焦凤云家拿走“实际神”书籍《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并告知其“现在正在风头上,咱们在心里默默信,等风头过后,再开始过正常教会生活”;2009年6月,李某某被行政拘留后,又窜至信徒何某某家,对其面授机宜,学会对抗。
2009年10月30日后,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常住户口居住地,以致长时间不能及时传讯到案。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从2007年开始信“实际神”。我在“实际神”组织里任联络员,联系师岗、瓦某、乍曲等乡镇。
你们在我家收出的记某本,上面记某的我向“实际神”信徒发放的“实际神”的书籍和光碟及CD机的记某都是真实的。
编号五的记某本中记某有五个收到条,记某2007年8月X号我发了“实际神”书籍118本。其中,向瓦某教会周某(化名小X)传送《跟随羔羊唱新歌》1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4本,《事奉之路》8本;向瓦某教会刘某(化名小X)传送《跟随羔羊唱新歌》6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5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南教会“狗女”传送《跟随羔羊唱新歌》12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5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中教会传送《跟随羔羊唱新歌》1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4本,《事奉之路》8本;向魏北教会“细心”传送《跟随羔羊唱新歌》5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15本,《事奉之路》8本。
编号六的记某本上共5个收到条,记某我送书共计141本。其中,向瓦某教会周某传送《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8本,《工作手册》10本;向瓦某教会小云传送《三百条真理问答》9本、《圣灵引导》8本、《工作手册》10本;向水沟教会李某兰传送《三百条真理问答》18本、《圣灵引导》16本、《工作手册》20本;向列营老家传送《圣灵引导》、《工作安排》共10本;向师西教会时红伟传送《三百条真理》9本、《工作安排》8本、《圣灵引导》6本。
编号七的记某本上第一页记某:2月X号送瓦某15本《讲道供应传辑》、碟10-13盘。
编号七的记某本上第二页记某是2009年2月送的《十项真理70条细则》13本,送造(郑建造)1本,变(焦凤云)1本,冷(余某玲)1本,勤(何某某)1本,追求1本,丽(张心礼)1本,层(谢花丛)1本,敬(汪静瑞)1本,让(张心让)1本,井(李某)1本,时红伟1本,北街戴家1本,师岗1本。
编号七的记某本上第三页记某2009年2月X号,共下发10本《讲道供应专辑》,送给时红伟2本,王变1本,余某玲1本,郑建造1本,刘某勤1本,我本人1本,候家丽(张心礼)1本,谢花丛1本,汪静瑞(敬)1本。
编号七这三页合计统计显示送出书38本,光碟9套。
2、证人朱某证言:
在我信全能神期间,李某某是我的上线。有一年秋天的上午,李某某骑自行车到我家,将“全能神”书籍送到我家,后来因为我不能按照全能神教会的规矩,被全能神组织清除,我一气之下将他们送给我的全能神书籍二三十本烧了。
3、证人焦XX(别名王X)证言:
我参加实际神有一年多了,是李某某传我参加的。我负责牧养师南教会点。我们学习的全能神资料是李某某送到我家的。送的次数多记某清几次多少本了,有光碟,书籍,还有工作安排,每次收到全能神资料,我都打条,签字。这些资料后来在李某某出事后,她丈夫通知我让我躲躲,她被放回后,我在街上碰见她,她把书拿走了,书是《生命进入交通的讲道》。她当时还说“现在正在风头上,咱们在心里默默信,等风头过后,再开始过正常教会生活”。
4、证人何某X证言:
2009年6月5日你们在我家查出的部分全能神、实际神资料全部是二女即李某某送来的。一部分是今年春上给的,另一部分是以前送的。
5、证人李某X证言:
我还叫“秀”,二女(李某某)向我这里送过啥“全能神”资料时间长,记某住了。
6、证人周XX(化名小X)证言:
我从2004年开始信全能神。2005年春,二女就是李某某和我接头,是她牧养我。平时交通在我家。从我家收出的CD机,光碟,书籍都是二女给我的,有些二女拿走了。大量的东西是二女出事前拿走的。她给我送的书有的我烧了,有的被你们收走了。
《最后的工作安排》小册子是2009年5月11日后二女给我的。
7、证人江某(别名江X)证言:
我在2007年经李某某介绍开始信全能神。期间总的我接触过两本书。我也看不懂,就在今年4月份,他们被抓后,我害怕了,就将那两本书烧了。
8、证人张XX(化名让)证言:
我在四五年前经李某某介绍开始信实际神。她给过我实际神资料。给多少时间长了我记某清。今年春上她们出事期间,我把这些东西都烧了。
9、证人江某证言:
我妻子张心让信主,具体信啥主我不知道。
10、证人温XX(化名超X)证言:
我从去年秋天开始开始信全能神。是二女(李某某)介绍我信的。她到过我家三四次。后来带些实际神书籍资料给我。那些资料有手抄的,也有印刷的。她给我起的化名超X。
11、证人李某X证言:
你们原来在我家收出的实际神资料是二女也就是李某某给我的。我一共收到全能神书籍《跟随羔羊唱新歌》等23本及活页纸。
12、证人余某证言:
2009年2月份,二女(李某某)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全能神的书。李某某一共给我《跟随羔羊唱新歌》、《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共21。
13、证人刘某证言:
我信全能神或叫实际神一两个月了,在吕某党家交通,他给我1本《生命进入具体讲道》。
14、证人吕某证言:
证实侦查人员从其家收出的两本全能神书籍是其在岗上垃圾堆拾到的。
15、证人李某X证言:
我信的是全能神,信有二年多,就在我家信。平时信教的就我儿子吕某党,儿媳妇李某某和我还有刘某。我们信的书是别人送的,谁接的我不知。
1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拍照、勘验检查笔录:
2009年4月25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李某军(温海菊丈夫)处扣押《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及关于道成肉身的真理一张(稿纸)等材料几张。
2009年8月27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孙天机(余某玲丈夫)处扣押CD机1台。
2009年9月15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李某粉处扣押通讯录一本,福音5页铅印。
2009年6月5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何某勤处扣押《世界各地都有神迹出现》16开纸4页,传福音的经验16开纸12页,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1本。
2009年4月17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李某某处扣押《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线装书一本,光盘27份,神话诗歌光碟1张,什么是神,什么被成全书1本,瓦某收到条等手抄本2份,送瓦某三十四辑三套手抄本2份。
2009年4月17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吕某党处扣押《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记某本2本,《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一本。
2009年4月25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李某梅处扣押《关于尽心的问题交通几句话》等印刷纸4页。
2009年9月2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周某处扣押《跟随羔羊唱新歌》一本,《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2本,《最后的工作安排》1本,《信神的正确追求与实行原则》1本,《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光碟1张,CD机1台。
2009年4月25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刘某处扣押《生命经历的歌》光碟19份,关于工作的交通《关于尽心问题》3页,《世界各地神迹出现》4页,《70条细则》13页,新进人员登记某1份等。
2009年4月25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陆桂英处扣押《别让悲剧再重演》1页,笔记某1本,《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纪要》1本,收到条1张(张应品、冯群度等收到8本书)。
17、认定报告
2009年10月15日,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田伟、尚明明对李某某一案扣押的涉案宣某品进行鉴定。内容如下:
《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第一至三集、《教会工作原则手册》、《全能神你真好》、《关于工作的交通》、《世界各地都有神迹出现》、《从人对神的观念与论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纪要》、《跟随羔羊唱新歌》
以上8类书籍、宣某册、单页共计55份。
经鉴定,《事奉之路》、《300条真理问答》、《圣灵引导》、《工作手册》、《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供应专辑》、《十条真理70条细则》以及以上书籍、宣某品、单页,均系“实际神”邪教组织宣某品。
18、机密文件
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包括“实际神”等派系。
19、提取的”实际神”书籍资料照片及从李某某处提取的编号五、六、七的记某本3本。
20、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某邪教,传播邪教书刊100册以上,且因传播邪教宣某品受过行政处罚又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破获法律实施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但应扣除原被羁押的1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朱某旺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某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