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
被告张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倪某人民币1.5万元,该款于2010年8月底前给付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1.2万元于2010年12月底前付清;
二、若被告张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倪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张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陈菊兰
代理审判员张凤珠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