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在本市二七广场南侧麦当劳餐厅楼梯处,以600元的价格向马××贩卖一包毒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重0.16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现毒品已上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赃物、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免疫检验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上缴毒品单据、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调查说明、骨龄鉴定证明;证人马××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犯贩卖毒品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贩卖海洛因0.16克,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热地亚•吾买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丁现术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