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某(曾用名姚某侠),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系被告姚某某丈夫。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某某诉称,2009年,两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利率2%,被告方以姚某某名义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并亲自到被告务工地宁波要款,花去大量的车旅费用,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因索要借款所受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姚某某、张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姚某某向原告梅某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息利率2%,被告姚某某出具借据两张,两张借据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梅某某现金贰万元正,x元正,2009、3月X号,月息2分,姚某某”,“借条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正,x元,月息0.02%,2009、7月X号,姚某某”。庭审中,原告陈述“0.02%”就是月利率2分的意思,两个借条的月利率一致。另查明,被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诉讼中,被告姚某某到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称借款实际上为陶巨富使用,自己正积极协调此事。上述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调查笔录、(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利息,借贷关系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某长期拖欠原告贷款不付无理,应负清偿责任,被告张某某因与被告姚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张某某应负有与被告姚某某共同清偿对外所负债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曾用名姚某侠)、张某某应共同清偿原告梅某某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时止,息随本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裁定费400元,由被告姚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8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饶培杰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小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