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月,河南得益(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陈某,陕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陕县国土资源局(略)。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一审第三人陕县X镇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王某某因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纠纷,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月,被上诉人陕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陈某,被上诉人陕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白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陕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18日作出的(2010)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天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郭宇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