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海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正月份至十月份合伙养大车,原告后退伙,被告将合伙车辆买下,给原告退款x元,被告陆续给付x元,下余x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付。故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我自愿于三日后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购车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合伙养车,十月份原告提出退伙,约定将合伙车打价为x元,被告将合伙车辆买下,给原告退伙x元,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x元,下余x元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屈某某自愿于2010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购车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海燕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