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47岁,汉族,府谷县氮肥厂职工,府谷县X镇人,现住(略)。
被告吕某某,男,47岁,汉族,住(略)。
被告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乡X村云某焉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和被告吕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