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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吕某某、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47岁,汉族,府谷县氮肥厂职工,府谷县X镇人,现住(略)。

被告吕某某,男,47岁,汉族,住(略)。

被告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乡X村云某焉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和被告吕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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