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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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夏邑县X镇政府在李某同小区X村村民姜某乙安置拆迁宅基地243平方米。李某同村支部书记洪某某、村委主任王某丁等人于当日下午找到姜某乙告知其此事,并让她去看看。但姜某乙不同意,要求按1:2的比例给其安置宅基地。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被告人姜某乙又向镇政府提出l平方米宅基地置换2平方米宅基地的无理要求,并于2010年2月28日进京上访,企图向城关镇政府强行索要宅基地243平方米,价值17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李某丙、洪某某、王某丁、王某戊、韩某、司某某、李某己、孙某某、张某某、邵某某、肖某庚、姜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乙以蛮不讲理的手段,采取进京上访的方式,给城关镇政府施加压力,企图多要宅基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并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姜某乙的供述。2008年3月份,因扩建学校,我家的房屋被拆迁,就拆迁补偿问题与城关镇签订了协议。具体内容就是补偿我家拆迁费用x元,拆迁的房屋面积按一比一置换。但只把补偿款写进协议了,补偿宅基面积没有写进去,只是口头说的。我害怕城关镇不兑现,就找城关镇工作人员李某丙给我写了一份欠0.36亩宅基的欠条,加盖了城关镇的印章。由于没有兑现,我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了。从2009年开始上访,去过县信访局、省信访局、北京、国务院信访局。

2、证人李某丙证言。2008年3月份,东关中学扩建,姜某乙家的房子需拆迁。因姜某乙要求过高,城关镇没有答应,姜某乙多次到县、市、省、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2009年下半年至今她去北京四次。在她的压力下,城关镇多次让我与她协商。2009年7月9日镇政府与姜某乙达成了协议,由镇政府为姜某乙家安置一处238.95平方米的宅基,另外补偿其x元。因姜某乙不会签字,由她父亲姜某辛代她签字,她按的指印。协议签订后,姜某乙领走了x元现金。因安置宅基需要有个过程,姜某乙多次要求要宅基,政府答应就近给她安置。2009年9月份,我还给她打了个条,上面写着给姜某乙240平方米宅基地。但姜某乙还是一直缠着要,并在国庆期间去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2009年11月份李某同村为姜某乙划了一处243平方米的宅基地,这块宅基地的市场价现在价值x元以上。规划好后,我与李某同村支部书记洪某某、村委主任王某丁找到姜某乙告知其此事。姜某乙又提出,说宅基地得她先挑,而且要两处宅基,多出的面积她拿钱。我们没有答应,她就去县委上访,纠缠县领导,还威胁要去北京。2010年2月底镇政府工作人员找姜某乙协商时,姜某乙还骂镇政府毕某某书记,提出占用其一平方米宅基要补偿二平方米,不然就去北京告状,第二天姜某乙就去北京上访了。在北京时姜某乙还在电话中跟毕书记说,如果3月5日不给她答复,她就在人大、政协开会的日子死在天安门。

3、证人洪某某(李某同村干部)证言。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我与城关镇政府干部多次与姜某乙协商。最后决定给姜某乙补偿x元,并给她安置238.95平方米的宅基地,当时姜某乙也同意了。领走补偿款后,镇政府给姜某乙安置了243平方米的宅基地,姜某乙又要求安置两处宅基。不答应她的要求,她就以去北京上访相威胁。后来她去北京上访了。

4、证人王某丁证言。我与洪某某、刘某某等人找姜某乙协商拆迁补偿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姜某乙要求过高,且多次骂人,没协商成。姜某乙多次上访,最后同意了她的要求,给她补偿x元,规划一处243平方米的宅基地。划好后姜某乙又要求按1比2安置宅基地,不同意她的要求,她就骂人,后来她还去北京上访,扬言不达到她的要求,就死在北京天安门广场。2010年2月28日,姜某乙就去北京上访了。

5、证人司某某证言。姜某乙因拆迁补偿问题去北京上访。2010年3月2日,我与王某戊等人去北京接访。在北京火车南站找到姜某乙,我们劝她回去,她不同意,要求领导给她解决问题,并说如不按1比2给她安置宅基地她就不回去了,3月5日“两会”召开就死在北京天安门。我们怕她去冲击“两会”会场,劝她回去,让毕某某书记亲自给她解决。她就提着毕书记的名字骂,我们拉她走,她抱着树不走。当时围观的有三、四十人。过了半小时才把她劝上车。

6、证人王某戊、韩某证言与司某某证言一致。王某戊另证明,2009年6月20日他与李某丙、孙某某一起去北京接姜某乙,姜某乙提出了给其报销路费、误工费等许多无理要求,不答应就不回来。

7、证人李某己证言。我去北京接访两次,2009年3月10日“两会”召开期间,姜某乙去北京上访。我们找到姜某乙,劝她回来解决问题,还给她解决了路费,她才回来。第二次是2010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姜某乙又去北京上访。我去北京接访,劝她回来,她不回来,还骂人,扬言不解决问题就死在北京,冲击“两会”会场。经多方做工作,她才回来。

8、证人孙某某证言。姜某乙因宅基安置问题,提出无理要求,政府不答应,她就上访。2010年2月28日姜某乙到北京上访,我与司某某等人去接的她。2009年6月20日、6月28日还去北京接过姜某乙两次。

9、证人邵某某证言。其证言内容与李某丙证言内容一致。

10、证人肖某庚证言。姜某乙因为不同意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直上访。后经多方协商,按姜某乙的意见,给她x元的补偿款,并同意按她家拆迁宅基的面积238.95平方米的宅基地,给她安置240平方米的宅基。双方于2009年7月9日在镇政府办公室签订了协议。因姜某乙不会签字,由其父亲姜某辛代其签字,姜某乙按的指印。签过协议,姜某乙领走了x元补偿款。

11、证人姜某辛证言。2009年7月份,在城关镇政府办公室,协商我女儿姜某乙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后,姜某乙领走了x元补偿款。后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给姜某乙打了一份安置0.36亩宅基地的欠条。因宅基地一直安置不到位,姜某乙就上访了。

12、证人李某壬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姜某乙从镇政府领走x元补偿款。

14、证人李某癸、李某某证言,证实因东关中学扩建,他们两家的宅基地被占用。当时一亩地补偿x元,拆迁的房子给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按一平方米房子给安置一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15、证人张某某证言。听姜某乙说,她上访是因为宅基地安置问题,她要求占用她一平米的宅基地,给安置两平方米。

1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姜某乙家的拆迁问题,达成协议,其内容是补偿姜某乙拆迁补偿款x元,姜某乙在规定期限内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完毕。

17、领款凭证。证实姜某乙领走拆迁补偿款x元。

18、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是:今欠姜某乙安置宅基0.3亩。2009年8月22日。

19、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姜某乙反映的拆迁安置问题的情况说明及姜某乙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说明各一份。内容是,与姜某乙达成协议后,姜某乙领过补偿款,因宅基规划好后,姜某乙又要求多安排一处宅基,没按其要求办理,姜某乙去上访。

20、被告人姜某乙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实其住址、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且被告人没有异议,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乙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按协议得到x元补偿款和一处宅基后,为占有更多的宅基地,以进京上访,冲击“两会”相威胁,无理取闹,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占用公共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乙在法庭上已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表示认罪服法,不再做违法的事,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秋丽

审判员韩某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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