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略),干部。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战圣,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鲍登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7月1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1、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但原告要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生活帮助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7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倒致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被告双方有共同财产:皮质双人床一只、衣柜组合一套、海尔洗衣机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由原告高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梁某生活帮助费x元,当庭履行。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皮质双人床一只、衣柜组合一套归原告高某所有;海尔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梁某所有。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登利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