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海门市特种异型钢管厂清算小组与上海泓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泓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原名上某泓力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B299。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岗,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特种异型钢管厂清算小组,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X镇政府内。

负责人姜某某,该清算小组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泓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泓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6元,由上诉人上海泓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登恒

审判员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赵蕙琳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朱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