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赣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王某某,男,65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上犹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上犹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犹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上诉人王某某因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上犹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刘桂英和王某,程序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犹县人民法院(2004)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上犹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甘传洲
代理审判员周培敏
代理审判员钟起瑞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