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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陈某某、新郑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郑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振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周铁民,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新郑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上诉人新郑市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振锋、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铁民、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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