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茅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茅某某。

上诉人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注册地在上海市崇明县,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或者江苏省苏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依法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上海市崇明县,但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闸北区X路某号云华科技大厦X楼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