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南康市人,住(略),现住潭口镇X路。
委托代理人钟大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男,1965年2月生,汉族,江西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扬生,江西肯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5)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于200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上诉人肖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国平
审判员吴旭东
审判员吉庆华
二00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