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孟德,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神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亚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力、盖某某,被申请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分公司(以下简称“豪享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孟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亚神公司诉称:裁决书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1、原首席仲裁员与豪享来分公司的代理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了《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更是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原首席仲裁员在涉案案件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之后,其本人提出退出涉案仲裁。在原首席仲裁员主审的两次庭审当中,几次打断亚神公司代理人正当的发言,同时并引诱豪享来分公司的代理人作出违背事实的抗辩,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2、该案在仲裁审理期间,亚神公司依法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取证据,以此证明:亚神公司与豪享来分公司之间,早已失去了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该证据影响涉案的基本事实和裁决结果。而仲裁庭则认为该证据不影响涉案的审理,拒绝调取证据,显然违反了《仲裁法》第一条规定的仲裁法的“立法目的”和《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仲裁庭审理期间,亚神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和照片,证明豪享来分公司破坏所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等事实,然而仲裁庭却不予认定,亚神公司依法要求仲裁庭对上述事实到现场实地进行勘验,但仲裁庭断然非法拒绝亚神公司的正当要求,由此可见,仲裁庭明显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4、豪享来分公司以亚神公司配电房故障停电为借口,纠集60多人砸坏两道安全门,闯入地下室的电力机房和仓库等危险重地,恶意毁坏电力机房设备。随后又闯入四楼办公室,威胁并辱骂亚神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其管理人员的基本人身安全都受到了侵害,谈何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亚神公司基于此事实,依法三次给豪享来分公司书面送达了解除租赁房屋合同的通知,豪享来分公司在接到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之后,既没有向仲裁机关提出异议仲裁,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裁决,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早已解除,并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书驳回亚神公司请求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早已解除的正当要求,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基于上述,裁决书仲裁程序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亚神公司请求撤销裁决合情、合理、合法,且证据充分,请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亚神公司的申请事项,以维护法律尊严。
被申请人豪享来分公司辩称:1、亚神公司掩盖某实,豪享来分公司申请事项合法,本案仲裁员与豪享来分公司的代理人不存在利害关系。2、首席仲裁员侯建忠重新开庭审理本案,仲裁程序正当、合法。3、亚神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4、消防栓问题与豪享来分公司无任何关系,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合同是否解除才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本院认为:亚神公司提出的与豪享来分公司的代理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原首席仲裁员申请退出了仲裁程序,郑州仲裁委员会已经更换了新的首席仲裁员,故亚神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8)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秦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