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高某,郑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27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司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秀敏、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相识,于2008年3月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惜。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甚至打架,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感情已破裂,现原、被告已分居,不在一起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王某惜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王某惜由被告抚养,可以不让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3月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3月15日原、被告生育一女王某惜,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家庭琐事,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深刻,婚后原、被告之间各种原因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夫妻之间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的婚生女王某惜不到3岁,且目前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本院确定婚生女王某惜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根据2009年城镇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8837元/年的标准,被告每月应承担婚生女王某惜的抚养费368.2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惜跟随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女王某惜抚养费368.21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司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