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张某乙于2009年11月2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甲返还1.5亩责任田,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误工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