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29岁。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书威、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6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胡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小孩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6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当天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自有了小孩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10年春节,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生气后双方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吵斗、生气,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通过双方努力,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胡X与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铁营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红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