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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顺启,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瑞安、陈顺启,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15年前,原告在原边界翻修房子,被告并未提出异议,2010年农历正月26日,被告突然无理将原告东屋屋顶上的后瓦掀掉,掀除一行,又在东屋后挖一大坑,原告发现后找被告说理,后经村干部调解未果。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将原告东屋后的坑填平砸实,修复屋顶后瓦,如不修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东邻是我大娘的院子,原告建房时占住了我大娘的宅基,南面占了67公分,北面占了20公分,今年春节我找村委调解,但没调解成,我就在原告东屋后面挖一个坑,原告屋后的瓦也是我捣掉的,原告占压住我大娘的宅基,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如修复,也用不了1000元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与被告大娘宅基(宅基证显示使用权人为张文德,被告称是其大爷已去世)东西相邻,原告居西,被告大娘居东。1996年原告建东屋一间。2010年正月份,被告认为原告建房超出其宅基,占压了其大娘的宅基,于2010年正月26日在原告东屋墙后挖一长方形坑,该坑长1.3米,宽0.5米坑,坑深深处0.19米,浅处0.10米,并将原告东屋房后房檐上大瓦捣掉一排,双方调解未果,原告到法院起诉。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宅基证系1953年1月所发,被告提供的张文德的宅基证系1983年所发。原告宅基与张文德宅基均无灰橛。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不申请有关物价部门对其房屋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双方本应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原告房屋建于1996年,现被告私自在原告房屋后挖坑,对原告房屋的安全造成了影响,将原告房屋后瓦捣掉,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所挖的坑应予填平恢复原状,损毁的房屋大瓦应予修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将其在原告樊某某东屋后所挖土坑填平。

二、被告张某某将原告樊某某东屋房后房檐上捣掉的大瓦一排,被告应予以修复。

三、驳回原告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勘验费300元,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云鹏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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