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胜秀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系马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甲、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甲提出对借条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