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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许某某与马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胜秀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系马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甲、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甲提出对借条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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