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煜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略)。
上诉人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0年1月22日起诉至沁阳市人民法院,后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沁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煜立,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程全法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