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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支合,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少英,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新芒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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