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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06.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裁定
时间:2008-03-06  当事人:   法官:林文舟、闕銘富、許瑞助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1712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712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陳禮海會計師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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