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712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陳禮海會計師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