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
上诉人开封县X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