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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仇某镇人民政府与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

上诉人开封县X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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