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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唐某、唐某飞、刘志、刘祖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戊,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戊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唐某、唐某飞、刘志、刘祖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中二法民五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中中法民王某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银行存款5079.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戊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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