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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廖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6-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587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别名龙某昌,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文盲,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7月23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7月26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廖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某、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廖某某在路桥区X街X村X区X号,撬门入室,窃得王丽敏、王丽丹停放在陈某某家的自行车两辆,总计价值人民币2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丽敏、王丽丹陈某;证人陈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影印件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廖某某目无法纪,结伙撬锁破门入室,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龙某某、廖某某的刑期均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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