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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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改香、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被告人赵某丙、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预谋到济源市豫光锌业公司二分厂镉工段车间实施盗窃,赵某乙出面联系好叉车及被告人石某某的四轮车。当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丙坐石某某驾驶的四轮车,被告人赵某乙骑摩托车,到豫光锌业公司二分厂镉工段后,赵某丙指挥叉车司机董某超向石某某的四轮车上装了三块镉锭。被锌业公司员工发现后在逃离现场时,石某某被当场抓获,赵某乙、赵某丙逃跑。经鉴定,三块镉锭价值x元。

被告人赵某乙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也没有与被告人赵某丙预谋。其只是出于帮忙,帮被告人赵某丙找车拉东西,其并不知道是盗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不是实行犯,没有直接到盗窃现场实施盗窃,其在本案中只是借了一辆四轮车和一辆叉车,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赵某乙借这两辆车是为了盗窃,认定赵某乙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赵某丙、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预谋到济源市豫光锌业公司二分厂镉工段车间实施盗窃,赵某乙出面联系好叉车及被告人石某某的四轮车。当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丙坐石某某驾驶的四轮车,被告人赵某乙骑摩托车,到豫光锌业公司二分厂镉工段后,赵某丙指挥叉车司机董某超向石某某的四轮车上装了三块镉锭。被锌业公司员工发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告人石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逃跑。经鉴定,三块镉锭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平时给老板范某利在厂里拉东西。2009年2月3日下午4点多,其在豫光锌业公司的大门口被赵某乙拦住,说下午要用车拉点东西,不用出厂。当时其不知道要拉什么东西,只想拉东西挣钱。下午6点多时,赵某乙打电话让其到豫光锌业,赵某乙让赵某丙坐上车,赵某丙指挥其把车开到豫光锌业公司二厂北边的空地上,一辆叉车往车上装了三块东西。装完后,赵某丙指挥其走,到东面一条水泥路上,有工人拦住车不让走,赵某丙把工人推到一边后让其继续走,然后赵某丙跑掉了。其听见有人喊“让你停下了,你咋不停”。其开车拐了个弯,车速慢了下来,厂里的工人用木棍把车玻璃打碎了,其想着车速慢,肯定跑不了,只好停下了,被厂里的工人抓住了。其知道拉的是厂里的东西,不知道他们让往什么地方拉,到装车的地方见到是需要用叉车装的大东西,想肯定来路不明,想着既然来了,帮他们拉走,胡要点钱算了,工人拦着车不让走,其已知道赵某乙他们肯定是在偷东西,只想把车赶快开出去。

2、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初的一天上午11、12点,其在赵某丙家小卖铺(安才批发部)门口遇见赵某丙,赵某丙让其帮忙找车在厂里拉东西,又让其帮忙向赵某利找个叉车,说下午四、五点急用,其给赵某利打电话说了。下午二、三点时候,其在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一个分厂门口碰到了一个认识的司机,他开一个小四轮。其说其伙计下午用用他的车,在里边拉点东西。这个司机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让到时候打电话。下午四、五点的时候,赵某丙打电话让其把车叫过来,他在厂大路口等。其给那个小四轮司机和赵某利打电话说让开车去找赵某丙。后来赵某利打电话说,叉车司机找不到赵某丙,其就去了,在一个路口找到赵某丙,当时叉车司机、小四轮司机已经同赵某丙在一起了。然后其回家了。

3、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5点多,其村的赵某乙来其家,对其说:“走吧,帮我去上边(指豫光锌业有限公司)弄点东西。”其问弄啥东西,赵某乙一直说:“走吧,去了后我给你好处。”其就上了赵某乙的摩托车。到了豫光锌业有限公司锌业二厂那个放锌粉仓库旁西的水泥路上,他带着其在那里等,其问他到底弄啥,赵某乙说:“你不用管,叉车、汽车我都弄好了,你不用管。”等了一会,一个人开着一辆叉车过来了,其看到是赵某利的叉车,不认识司机,叉车刚过来,厂里拉灰的老石某着一辆小四轮也过来了。赵某乙说:“就是弄以前你开铲车铲的那些洋灰疙瘩。”其问赵某乙:“你弄这干啥”赵某乙说:“你不用管,完了给你好处。”然后,赵某乙让其上老石某车上领路,其领着老石某锌业二厂放镉锭的地方去,叉车在后边跟着,赵某乙骑摩托车从另一条路去了放镉锭的地方。到了放锌粉的仓库旁,其对老石某你沿着这条路往东去,东西在后边。说完其下车,老石某着车去了,叉车在后边跟着。其绕着近路到放镉锭的地方,赵某乙指着镉锭对其说:“就是那东西,你装吧。”其说:“不是有叉车。”赵某乙说:“我先上了(往锌业二厂北边去),你等车来了,你就上去找我吧。”说完赵某乙骑着摩托车走了。这时,老石某着车来了,叉车司机开着叉车直接去叉镉锭,其沿着旁边的楼梯往上走,在楼梯上看到叉车往老石某车上装了一块镉锭。然后,其在上边找到了赵某乙,赵某乙对其说:“装完了给你好处,给你钱。”说完,其就顺着楼梯下来了,这时,叉车已经往老石某车上装了两块镉锭。其没有管,就往厂外走,走到进厂大路上时,看到很多保安从豫光锌业公司的上边下来,其一看被人发现,就跑了。

4、被害单位职工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6点30多分,公司锌业二厂的调度员打电话说,他们抓住了一个偷镉的人,让赶紧过去。到那里后,其看到厂保卫某的几个人站在那里,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站在一辆机动四轮车旁,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已经破了,车上还有三块镉锭。后其报案。镉锭是锌业二厂的,存放在锌业二厂镉工段北边的空地上,四周某有围墙。这三块镉锭每块重约500公斤,黑色,三块重约1.5吨,价值x元左右。

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快6点时,其正在豫光锌业厂里开车向料场送货,有个男的骑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在一个路口拦住其的车不让走。他说,你是给胜利开车的吧,让其接电话,其接过电话听见老板赵某利说:“拉完料,你去给那个人用叉车叉两块镉锭放他的车上。叉完你就走吧。”其倒完料驾驶叉车到那个路口。那个男的还在,他身边还有一个男的,穿着厂里的工作衣。一辆小农用四轮车这时也来了,骑摩托车的前面带路,穿工作衣的男的上了小四轮。其跟着小四轮来到镉工段的北面空地上。穿厂工作衣的男的指挥其向小四轮上装放在地上的镉锭,让其装四块,其不敢,向老板赵某利请示。老板说胡给他装两块就行了。其装了两块镉锭,穿工作衣的男子要求再装一块,当把第三块镉锭叉起来快放在车里时,其见又一个穿厂里工作衣的来了,在那里摆手。其想都叉起来了给他撂到车里算了,就把叉起来的镉锭撂到车里了。后其掉头从西边路上走了,当快到二厂锌粉仓库时被三、四个厂里的人拦住了。他们要求其下车等几分钟。这时其见装镉锭的四轮车也过来了,有一个人站在路上摆手让车停下。其见这辆车还在向前开,不知道谁把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破了,这辆车还要向前走,路边就有人拿木棍继续打车玻璃,小四轮就把车停下了。从车间里又出来几个人准备把司机从车上拽下来。其很害怕就走了。其是给老板干的,车也是老板的,老板让干啥其就干啥。其知道帮他们叉的镉锭是厂里的。老板赵某利说让其去叉其就去了。

6、证人蔡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6点多,其正在锌业二厂上班,分厂调度员王院成跑过来说后渣场有人偷镉锭。其到后把一辆叉车拦了下来,叉车司机下来后站在一旁。然后其看到王院成在拦一辆正在行驶的机动四轮车,其看他拦不住,就过去帮忙,在路边地上捡了个木棍,把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烂了,并让机动四轮车司机下车。其去帮王院成拦车时,叉车司机跑了。其看到了三个人偷镉锭,一个是叉车司机,一个是机动四轮车司机,其刚到叉车旁,从叉车后跑了一个人。

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6点多,其在锌业二厂镉工段(后渣场在紧挨着镉工段北边)上班,其看到渣场停了一辆叉车,后又看到一辆机动四轮车往后渣场开,其怀疑是偷镉锭,就给王院成打电话了。

8、证人赵某戊的证言,证实2月3日晚锌业公司被盗三块镉锭是用其的叉车装车的,是其打电话让司机董某超帮忙装的。2009年1月31日,其雇佣的两名叉车司机闫某红、卫某成给其打电话说,同村的赵某乙老是来找他们,让他们用车给他装东西,问怎么办。其听后对他们说,不要管他。然后其就给赵某乙打电话问他用叉车装什么,让他有啥事给其说。赵某乙说,要装厂里的镉锭,这时其才明白他准备偷厂里的镉锭。然后就问他什么时间用。赵某乙说他装的时候给其打电话。其听后害怕出事,就跑去锌业二厂把这情况给副厂长刘某峰讲了,又给厂管保卫某的张正平主任讲了。他俩都对其说:没有事,你让他偷吧,装车的时候,你给我们打电话讲一下,到时候我们把人抓走,不追究你的责任,还给你奖励。大概到2009年2月3日下午5点多,其突然接到赵某乙的电话说,他在司机旁边,让其给司机交待一下。其就对司机董某去装。一会后,董某打电话说那人想装四块。其让董某胡给他装两块赶紧走,不要停时间长。然后其给刘某峰打电话说了情况。其认为董某不知道赵某乙在偷东西,其叫他装啥他装啥。

9、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快7点的时候,办公室主任张正平打电话说,现在一期镉工段有人在偷镉锭,其通知所有保安往现场去。到现场后,其看到有一个男的站在一辆机动四轮车旁,旁边的工人说就是这个人偷镉锭,还有几个人跑了,其中一个人是赵某丙,赵某丙骑一辆三轮车往西跑了。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下午5点左右,分厂副厂长刘某峰到其的办公室说,这段时间一定要把粗镉看好。大概过有20分钟左右,他又打电话说这段时间一定把粗镉看好。晚上6点左右,其听见外面有玻璃烂的声音,发现有人偷粗镉,打电话向副厂长刘某峰进行汇报。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3日早上9时30分许,莲东村赵某利来其办公室说,他村赵某乙想去偷二分厂的镉锭,想用他的叉车。赵某乙已经给他说过几回了,他没有办法就来找其。他也给分厂有关人员说过,分厂说,弄他们。然后,其也说弄他们。下午6点左右,赵某利给其打电话说行动已开始。然后,其就安排人了。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前后,其厂雇的一个叉车司机老板赵某利找到其说,有人想用他的叉车来厂里偷东西,你看这事咋办。其就对他说,你让他来吧,到时候守株待兔,抓住他后与你没有任何责任。然后他就走了,到2009年2月3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赵某利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有人要用他的叉车去厂里偷东西,其给二厂的工段长张小虎、调度员王院成打电话说了。随后,其又给张正平打电话说了此事。

13、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中午11时许,其正在豫光锌业有限公司开叉车,一个中年男子骑摩托车拦住其的车,问能不能用叉车,其说没空。然后给另一个叉车司机卫某成说了这事,卫某成说这个人也找过他。后让卫某成给老板赵某利打电话。到了2009年2月3日下午2时许,其还在干活,那名中年男子又骑了辆摩托车过来了,问能不能用叉车,其还是说没空,这个人没说啥就走了。

14、证人卫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或31日那天上午10点多,其正在豫光锌业有限公司开叉车干活,赵某旦的弟弟过来说用叉车。其让他给老板赵某利说,其后来打电话告诉老板赵某利,赵某利不让他用。大概又过了一两天,下午大概3点左右,其正在厂里干活,赵某旦的弟弟又过来问,另一个叉车司机在什么地方,其说可能在别的地方干活,他就走了。

15、书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报案材料。

16、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赵某乙与其预谋盗窃的过程,证人赵某戊的证言可以证实赵某乙给其打电话准备盗窃镉锭的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丙、石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某海

审判员黑娟

人民陪审员郭蕊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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