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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被告杨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杨某太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杨某所有。

二、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共同承担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人民币2,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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