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原告杨某
被告杨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杨某太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杨某所有。
二、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杨某共同承担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人民币2,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