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4月相识,因双方均是离异,认识后即于1999年4月12日登记结某。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但因双方都是离过婚的人,均没有提出离婚。X年X月X日生女儿赵某阳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并且多年来一直分居,平时互不来往,孩子大一点后一直由我父母带着,被告没有支付分文抚养费,我一直住在单位。我认为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要求离婚,女儿赵某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12日登记结某,双方均属再婚,X年X月X日生女儿赵某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友
审判员田金焕
审判员葛爱莹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