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陶某
被告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被告詹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32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