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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谭某上海某有色铸造总厂财产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谭某

被告上海某有色铸造总厂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2010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76元;

二、被告上海某有色铸造总厂应在2010年8月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评估费人民币120元、停车费人民币12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320元;

三、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有色铸造总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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