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谭某
被告上海某有色铸造总厂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2010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76元;
二、被告上海某有色铸造总厂应在2010年8月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评估费人民币120元、停车费人民币12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320元;
三、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有色铸造总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