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51年1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刘建锋,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王社军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