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赵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9日17时10分,在本市X路、真北路,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该款扣除被告当场支付的人民币200元,剩余费用人民币1800元被告赵某自2010年8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人民币200元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