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