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宋XX,湖南XX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彭X,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系湖南XX保卫处处长。

原告李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郭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中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委托代理人宋XX、被告以及委托代理人黄XX、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1年10月29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郭XX,现年八岁。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性格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闹,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在恋爱时就打过原告。而且双方无共同语言,原告做什么事被告都不满意,并且不准原告和朋友、同学交往,甚至怀疑原告在外面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从结婚到现在对原告从不关心,一直瞧不起原告和原告的父母亲。还威胁原告的父母亲和朋友、同学。今年6月2日,被告又再一次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四肢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而且被告没有一点悔改之意,继续威胁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和朋友、同学。如今,原告与被告早已没有了一点夫妻之情了,原告是不可能再忍耐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要求离婚。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所生小孩郭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600元、医药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各承担50%;3、因家庭暴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离婚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了孩子,也为了这段夫妻缘不因此而夭折,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一男孩,近几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病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男孩。近几年来,双方经常因经济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加强沟通和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亦表示愿意为改善夫妻关系做出努力。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且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郭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1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9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中立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胡睿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