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2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8月27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金一
代理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