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普陀山海鲜酒店
第三人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普陀山海鲜酒店、第三人姜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0.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00元(被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杜NyNy
代理审判员张凤珠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