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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女。

被告唐某,男。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某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丹嫔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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