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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邹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被告邹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讼。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5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邹某自愿离婚;

二、在原告彭某处的钻戒一枚、白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根归被告邹某所有;

三、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家庭财产:床(连席梦思一张)一张、床头柜一个、棉花胎二条、被套一条归被告邹某所有,其他财产均归原告彭某所有;

四、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装修残值归原告彭某所有;

五、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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