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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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6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施某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至本市X村X号X室处理纠纷。民警施某在现场依法对被告人向某查询身份时,遭到向某暴力抗拒执法,被向某用右手打耳光,后增援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向某带至派出所处理。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施某遭外力作用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向某自愿认罪,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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