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市东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本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
法定代表人:邹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大连市东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本德锅炉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房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大连市东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市东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大连市东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娄秀娟
代理审判员徐金武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