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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6-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771号

(略)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甲,(略)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在(略)丰台区X街X号内,撬锁进入被害人李某己家,用菜刀故意毁坏衣服时,被群众张某庚、杨某等人发现,在张某庚、杨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抓捕时,王某某为逃跑,持菜刀将张某庚、杨某二人砍伤,并致张某庚轻微伤,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己、张某庚、杨某陈述,证人柳某、张某乙、贾某丙、范某某、曾某、李某丁、李某戊、程某某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赃证物照片、人体损伤程某鉴定结论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4日起至2007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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