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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郭某、何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7-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191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白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06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郭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某、郭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郭某、何某伙同陈尚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路桥区X镇X村蔡国栋家,被告人尚某某、郭某用螺丝刀撬开蔡家后门铝合金窗,由被告人何某翻窗入室打开房门,被告人尚某某、郭某进入房间,窃得28寸黑色凤凰牌自行车和26寸浅黄色x牌自行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69元)。三被告人在骑车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被告人尚某某、郭某、何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问后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郭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陈尚某交待;失主蔡国栋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图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郭某、何某目无法纪,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被告人有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尚某某、郭某、何某的刑期均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07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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