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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7-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20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月1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路X路桥商海南街X号,爬上二楼翻窗入室,窃得陈某某家的长虹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40元),抱到一楼时,被房主发现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窗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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