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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体育彩票第20031号彩票站与被告张某彩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体育彩票第x号彩票站。

地址南阳市X路仲景医学院东隔墙。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白建伟,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生于1960年9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生于1960年9月28日,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体育彩票第x号彩票站与被告张某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建伟、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体育彩票第x号彩票站诉称,原告所经营的体育福利彩票站位于南阳市X路卧龙加油站西隔墙,被告是彩票站的老彩民,经常来原告处购买彩票并多次中奖。200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拿着数千元钱又来购买快赢481的彩票,(该彩票是每10分钟为一期,每期由自己确定购买的金额,每10分钟开一次奖)。下午7点左右彩票站负责人王某某因事离开后,被告称现金已用完,要求原告的工作人员继续给打票,工作人员不同意,被告称与彩票站老板是老邻居,钱肯定少不了,工作人员也知道被告与老板是老邻居,在被告的一再要求下,工作人员小董某继续为被告打票,期间,工作人员不下五次的劝阻被告,被告一直坚持让继续打,先后又打了x元的彩票。最后工作人员坚持停止不再给被告打票,被告生气的离开了彩票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该批彩票未中大奖为由一直拖欠未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买彩票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垫付款为x元,应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同住在南阳市X路亚龙建筑机械厂家属院,200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张某在原告处用现金买了7000元左右的彩票后,又赊账让原告处的工作人员董某某打了53张快赢481彩票,票面金额共计x元。该彩票是每10分钟为一期,每期由彩民确定购买的金额,每10分钟开一次奖。被告本次购买的彩票均未中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某、原告提交的53张体育彩票票据、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南阳市智圣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录音资料等予以证实,已经开庭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张某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原告为被告提供开奖等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彩票服务合同关系。200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购买7000元彩票并开奖后,钱已用完,此时被告又要求赊账购票,原告又为被告提供了开奖服务,则被告对原告已形成合同之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x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垫付款只有x元,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向原告中国体育彩票第x号彩票站支付现金人民币x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民革

审判员田广军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何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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